读易中天《费城风云: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》

引言 阴云与曙光

美国宪法的难产,当然并非因为有人“从中作梗”。实际上,力主通过宪法的人(被称作“联邦主义者”)和那些反对派(被称作“反联邦主义者”),都是合众国和联邦宪法的缔造者,他们的思想都融入了美国的立国精神和立法精神。而且,正是由于吸纳了正反两方面的意见,美国宪法才成为一部最能体现宪政与共和精神的宪法。

第一章 事出有因

在《独立宣言》发表之前,北美大地上并没有什么国家,只有一些殖民地,其中有一些属于大英帝国,叫“英属殖民地”。但相互之间并没有什么关系,也没有什么瓜葛。每一个殖民地都是以个案的方式建立起来的,其政治权力直接来自英国国王的特许。
独立战争后的“美利坚合众国”既不像样子,又情况不妙。这个“国家”没有国家元首,没有政府首脑,也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。许多权力(比如对外宣战、和约缔结、外交主导、货币制造),是由一个一院制的议会来行使的。议会不但身兼立法和行政两职,而且权力很小。只有两种选择:十三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。

第二章 疑云重重

在独立战争期间,为了筹措战争费用,邦联议会曾经发行过债券。这个照理说应该算是“国债”,而且仗一打完就该连本带息还给大家。可是据汉密尔顿的报告,战争结束时,未还的债务竟达七千六百多万美元之巨。数额巨大倒也罢了,麻烦的是根本就找不到负责还债的人。因为根据《邦联条例》,所谓“合众国中央政府”,只有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关,没有执行机关,也没有司法机关。这个根本算不上是“中央政府”的中央政府,既无权对商务活动进行约束,也无权向全国各地直接征税。要让这个“政府”来支付债券持有人的本息,那可真是“要钱没有,要命也没有”,因为邦联议会的那些议员谁也不代表中央和国家。
当本次会议迈出了“应该建立全国最高政府”这一步后,它就不能不再迈出第二步──把自己从修订条例的会议变成制宪会议。

第三章 针锋相对

第一项挑战就是修约还是制宪:本次会议到底是否有权制宪,认可之权,不在这里,而在人民。事实上,在国家出现危机的时候,只有突破授权才有出路。
谁来批准宪法?
蛋糕应该怎么分?其实也就是议会的席位应该怎么分配。
问题的解决方案充满智慧的妥协。

第四章 剑拔弩张

历史上曾经有过许多共和国,它们往往繁荣兴盛了短短的一段时间就夭折了。为什么呢?因为它们建构得不好,无法保持稳定。保持共和国的稳定有许多办法。把立法机关分为两院是办法之一,把国家分为若干各树一帜的邦也是。这个国家碰巧就是这样一种状态。这些各树一帜的邦,正好可以用来矫正古代共和国的那些弊病。
实际上,尽管费城会议的分歧表现为修约与制宪之争、邦权与民权之争、集权与分权之争,但归根结底,其实是席位之争,也可以说是大邦与小邦之争。

第五章 柳暗花明

新的阶段,妥协、让步和折中。7月16日,大会一开始就针对两院席位问题进行了表决。勉强通过修改后的“十一人委员会”一揽子方案:第一院按国内法原则,实行比例制;第二院按国际法原则,实行平等制。制宪会议终于达成妥协。这次表决后来被历史学家们称作“伟大的妥协”(Great Compromise)。

第六章 严防死守

议员也好,总统也好,之所以必须小心防范,就因为他们是官,他们有权。所以,制宪会议的这些争论这些方案,千头万绪归根结底,就是一句话:防官如防贼。
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权分立,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;让这三者相互独立,则是三权确能分立的基本保证。如果行政官要讨好议会才能再次当选,依赖心就会使他独立不起来。为什么法官不采取这种反复选举的做法呢?因为这会诱使法官到议会去耕耘人际关系,用不适当的手段讨好议员,结果弄得议会既是法律的制定者,又是法律的解释者。同样,如果行政官依赖议会,则会把议会弄得既是法律的制定者,又是法律的执行者;而行政权与立法权的联合,显然比司法权与立法权的联合更加危险。

第七章 祸起萧墙

宪法成稿,制宪工作已经进行了三四个月。十月怀胎,一朝分娩,吐鲁番的葡萄眼看就要熟了,不少代表都有一种丰收在望的感觉,谁也没有想到竟会祸起萧墙。伦道夫、梅森和格里,却在15日提出了先不要通过这个方案,再开一次制宪会议的动议。但大家都不同意。许多人都不愿意自己三四个月的劳动前功尽弃。伦道夫、梅森、格里三位代表拒绝签字,对会议是不小的震撼,也是不小的遗憾。

第八章 尘埃落定

7月26日,纽约代表大会以三十比二十七的微弱多数批准宪法。同年11月,批准宪法的各州开始选举联邦议员和总统选举人。次年(1789年)2月4日,开始选举总统。3月3日傍晚,纽约民兵在位于曼哈顿南端的炮台鸣放礼炮,向旧的邦联体制告别。次日(3月4日),纽约全市所有教堂钟声齐鸣,和隆隆的礼炮声一起,宣告新宪法的正式生效和新国家的正式诞生。
二百多年过去了,所有参加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都早已作古,但《联邦宪法》作为他们的集体政治遗嘱,却获得越来越巨大的力量和越来越深远的影响。它甚至已成为美国的第二部《圣经》──世俗的《圣经》,也成为后来许多国家立宪、制宪的参照物。

余论 原则与妥协

《联邦宪法》就是“有话好好说”商量出来的结果。能够商量也有一个前提,就是大家都不指望完美。这些简单、朴素、实在的人都明白: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,也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案。能做到最不坏,就是最好。所以他们基本上也都能接受富兰克林的说法:同意这部宪法,连同它的瑕疵,因为所有的方案都是会有瑕疵的。
底线有三条:第一,制宪会议不能一事无成;第二,国家不能分裂,必须联合和统一;第三,联合和统一不能通过战争,只能通过谈判。可以说,正是这三条原则,决定了他们在具体问题上的最后妥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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